什麼是調解?  誰可作為調解員?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2009年4月2日開始實施,當中引入自願性質的調解制度,作為解決糾紛的程序,目的是鼓勵及促成和解,達致更高的成本效益。

法庭現在可以暫緩法律程序,讓各方尋找另類排解程序 (ADR)。而調解就是法庭建議的另類排解程序。

調解並非強制程序,但當其中一方不參與調解而無合理解釋,法庭可以向其發出不利的訟費令。

調解是一個具彈性的程序,會保密進行,由一名中立人士(調解員)協助各方,就面對的糾紛或分歧,進行協商,達致協議。是否和解及和解的條件,最終決定權在於各方。

 誰可作為調解員?

調解員不能提供法律意見,也不會偏袒任何一方。他們不會為任何一方作出決定。與法律程序或仲裁不同,調解員並非要就各方的爭議或爭論點作出裁定,而是純粹去協助各方和解。

本港有多個組織設有調解員。主要的組織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