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Defamation)在香港法律中是一項重要的民事侵權行為,涉及損害他人聲譽的行為。根據香港法律,誹謗分為兩種主要形式:書面或永久形式的「誹謗文字」(Libel)以及口頭或臨時形式的「口頭誹謗」(Slander)。本文將深入探討誹謗的定義、要素、形式、相關當事人及免責辯護理由,幫助讀者了解這一法律概念。
甚麼是「誹謗」?
誹謗是指通過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發表不實陳述,導致他人聲譽受損的行為。在香港,誹謗案件通常由民事法庭處理,受害人可尋求賠償或禁制令以阻止進一步的誹謗行為。誹謗法的核心目的是平衡個人聲譽的保護與言論自由的權利。
I. 誹謗的要素
要構成誹謗,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素:
陳述具誹謗性:該陳述必須損害原告的聲譽,使普通合理的人對其產生負面看法。例如,指控某人犯罪或不道德行為。
指向原告:陳述必須明確或間接指向原告,使他人能夠辨識出原告的身份。
已公開發布:陳述必須傳達給至少一名第三方(即原告以外的人)。若僅在私人場合對原告本人作出陳述,不構成誹謗。
II. 誹謗的形式
誹謗分為兩大類:
誹謗文字(Libel):以書面、印刷或其他永久形式發表的誹謗,例如報紙文章、社交媒體帖子或網站內容。這類誹謗通常被認為影響更廣泛,損害更大。
口頭誹謗(Slander):以口頭或臨時形式發表的誹謗,例如公開演講或私人談話中的誹謗性言論。口頭誹謗通常需要證明實際損失(如經濟損失),除非涉及特定嚴重指控,如犯罪或職業不端。
III. 誰可起訴?
在香港,幾乎任何個人或實體只要擁有聲譽,均可提起誹謗訴訟:
個人:任何自然人均可因聲譽受損而起訴。
公司:企業若因誹謗性陳述導致商業聲譽受損,可提起訴訟。
非牟利組織:某些非牟利機構若能證明聲譽受損,亦可起訴。 然而,政府機構或公共部門通常無權提起誹謗訴訟,因為它們被認為不具備可保護的「個人聲譽」。
IV. 誰可被告?
任何參與製作或傳播誹謗性陳述的人均可能成為被告,包括:
作者或講者:撰寫或說出誹謗內容的人。
出版商:報紙、網站或社交媒體平台等發布誹謗內容的機構。
轉發者:在某些情況下,轉發或分享誹謗內容的個人或實體也可能承擔責任。
誹謗的免責辯護理由
被告在誹謗訴訟中可提出若干免責辯護理由,以避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是香港法律中常見的辯護理由:
I. 「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
若被告能證明其陳述真實,則可免除誹謗責任。香港法律要求被告證明陳述的「實質真實性」,即陳述的核心內容真實,即使細節上有些許偏差。
II. 「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
在特定場合發表的陳述享有絕對特權,無論內容是否真實,均不受誹謗責任約束。例如,立法會或法庭內的發言受此保護,以確保公開討論不受限制。
III. 「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
在某些情況下,若被告出於合法目的(如公共利益)作出陳述,且無惡意,則享有受約制特權。例如,雇主為員工提供的推薦信或記者報導公共事務時的陳述可能受此保護,但前提是陳述必須合理且無惡意。
IV. 「公允評論」(Fair Comment)
若陳述是基於真實事實的意見或評論,且涉及公共利益,則可免責。例如,對某餐廳的食物質量發表誠實評論,即使評論負面,只要基於真實體驗且無惡意,即可受保護。
V. 「無辜傳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
若被告僅作為誹謗內容的無意傳播者(如書店銷售含有誹謗內容的書籍),且不知情也無合理理由知情,則可免責。這通常適用於分銷商或平台運營商。
香港的誹謗法旨在保護個人和實體的聲譽,同時平衡言論自由。了解誹謗的要素、形式及免責辯護理由,對於個人和企業在公開發表言論時至關重要。隨著社交媒體的普及,誹謗案件在香港日益增多,因此謹慎發表言論並確保陳述真實性尤為重要。若涉及潛在誹謗爭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是明智之舉,以確保權益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