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是香港普通法制度下的一項重要法律救濟,旨在保護個人免受非法拘禁或剝奪自由的侵害。這項古老的英國普通法原則在香港被保留,並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它允許被拘禁者或其代表向法庭申請,強制拘留當局(如警方或移民局)解釋拘禁的合法性。若拘禁被證明非法,法庭可命令釋放申請人。人身保護令在香港民主運動和國家安全案件中屢見不鮮,本文將探討其法律根據、作用、處理程序、類別、著名案例及訟費,幫助讀者理解這一關鍵法律工具。
甚麼是「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源自拉丁文「habeas corpus」,意為「你應帶著身體前來」。在香港,它是一種法庭令狀,由高等法院發出,用以審查拘禁是否合法。根據普通法原則,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拘禁,這體現了「無罪推定」和個人自由權利。若拘禁違反法律、超出合理時間或無合理理由,法庭可介入釋放被拘禁者。這不僅適用於刑事案件,也包括移民和行政拘留。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保留了這項權利,以確保法治和人權保障。
I. 人身保護令的法律根據
人身保護令在香港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以下條文:
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2A條:明確規定高等法院有權發出人身保護令,適用於香港境內任何拘禁情況。申請人可向原訟法庭提出,法庭須迅速審理。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5(4)條:保障任何人被拘禁時,有權申請人身保護令,以保護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這源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受基本法第28條及第35條保護,強調個人自由和司法救濟。
基本法第34條:香港居民有權就非法拘禁向法庭尋求救濟,體現「一國兩制」下的司法獨立。普通法傳統亦是其基礎,源自英國《1828年人身保護法》,在香港殖民時期沿用至今。
這些法律確保人身保護令作為最終保障,防止濫權。
II. 人身保護令的作用與限制
人身保護令的主要作用是:
審查拘禁合法性:強制拘留當局(如警方)在法庭解釋拘禁理由,並出示被拘禁者。若理由不足或程序違法,法庭可命令即時釋放。
保護人權:防止任意拘留,特別在抗議或政治案件中,確保拘禁不超過48小時(刑事案件)或合理時間(移民案件)。
提供緊急救濟:申請程序迅速,通常在數小時內審理。
然而,它有以下限制:
不適用於合法拘禁:若拘禁基於有效法庭令狀或法律授權(如保釋被拒),則無法成功。
程序要求:申請須證明拘禁非法,且不可用作刑事程序的旁路挑戰。國家安全法案件下,釋放門檻更高。
地域限制:僅適用於香港境內拘禁,不包括引渡或海外案件。
時間限制:警方須在48小時內處理逮捕,否則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但若已起訴,則轉為正常司法程序。
這些作用與限制平衡了個人權利與公共秩序。
III. 法庭的處理和考慮
法庭處理人身保護令申請的程序如下:
申請程序:被拘禁者、親屬或律師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交申請書,附上證據證明拘禁非法。申請可緊急提出,甚至在非辦公時間。
審理過程:法庭召集拘留當局(如警方)帶被拘禁者到庭,解釋拘禁依據。審理通常公開,持續數小時至數日。
考慮因素:法庭會評估拘禁是否「合理、必要及比例」,包括是否有犯罪嫌疑、證據強度、公共安全風險及人權保障。法官考慮基本法和人權法案,確保程序公正。若證明非法,發出釋放令;否則駁回。
在國家安全案件中,法庭可能考慮《香港國安法》第42條,強調嚴格釋放條件,以防危害國家安全。整體而言,處理強調迅速與公正。
IV. 人身保護令的兩大常見類別
人身保護令可分為兩大類別:
刑事人身保護令:適用於警方或刑事拘留案件,例如抗議逮捕或調查拘禁。目的是挑戰逮捕合法性或延長拘留理由。常見於政治事件,如2014年雨傘運動。
移民人身保護令:適用於移民局拘留,如拒絕入境、遣返或庇護申請等待期。申請人挑戰拘留是否違反非遣返原則或人權。香港作為移民樞紐,此類案件頻繁,法庭考慮國際公約義務。
VI. 「人身保護令」的訟費
人身保護令的訟費視情況而定,通常由申請人預繳,但若成功,可向敗訴方(如政府)追討:
申請費:高等法院申請費約HK$1,045(原訟法庭),加上律師費(視複雜度,數千至數萬元)。緊急申請可能需額外費用。
政府負擔:若申請成功,法庭可命令政府支付訟費,包括律師費和法庭費用,作為非法拘禁的補償。例如黃之鋒案中,政府可能承擔部分費用。
失敗風險:若駁回,申請人須支付政府訟費,如唐英傑案,法庭裁定其申請濫用程序,須支付政府約HK$10萬訟費。 法律援助可減輕負擔,適用於低收入者。
其他:無固定上限,視證據和聽證次數。建議諮詢律師評估風險。
訟費雖可能高昂,但人身保護令的公益性使政府常需承擔。
人身保護令是香港法治的基石,保障個人免受非法拘禁,體現司法獨立與人權保護。若需專業意見,請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