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第27(1)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士可在香港申請成為大律師:
i) 是本港法學專業證書 / 法律學深造證書之持有人(並先取得法律學士學位);或
ii) 於香港執業的律師;或
iii) 於外地執業的律師。
如申請人所持之大學學位並非法律學士學位,他們須再取得法律學士學位,或通過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of England and Wales (CPE) 之考試才可修讀法學專業證書 / 法律學深造證書課程。
如申請人屬本港執業律師,他們須於申請日前(或在申請日之前不超過12個月)經已擁有至少3年之認可執業律師資格,而於上述3年期間內,他們亦須在本港執行律師工作或根據《律政人員條例》(香港法例第87章)受聘於政府為律政人員。
如申請人屬外地執業律師,他們需要:
i) 於當地之司法管轄地區內持有有效的法律專業人員證書;
ii) 於當地之司法管轄地區執業至少3年;
iii) 有良好之執業紀錄;及
iv) 通過本地之大律師資格考試。
除上述的要求外,申請人取得大律師資格前必須完成6個月的實習大律師實習期(“pupillage”);如要正式執業,他們還須再實習6個月(在該段實習期內,他們可在限定範圍內以大律師身分執業)。
大律師如執業不少於10年,且表現出色和成就獲得公認,便可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資深大律師通常處理一些較為複雜的案件。
欲知更多有關大律師之認可資格要求,請瀏覽大律師公會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