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大致上由基本法、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或稱條文法)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儼如香港特區的小憲法,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實施。《基本法》的最大特色是建基於「一國兩制」原則,在這原則下,香港特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並繼續奉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保持原有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普通法及法例條文等),均予以保留(除了與《基本法》有抵觸的法律、或經香港特區立法機關修訂者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了部分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全部都不會用於香港特區。
普通法是由法官判決引申出的一套法律系統。香港及其他引用普通法的國家,法院過往作出的判決,會成為案例,為將來類似的案件如何裁決,提供參考。《基本法》第84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
衡平法可補足嚴謹、死板的法律,讓法官更有彈性,行使酌情權。法官可向受害的一方,判以衡平法的補救 / 補償。常見的衡平法補救方式,包括禁制令(法庭命令某人 / 團體停止進行某種活動)或強制履行(法庭命令合約中某一方繼續履行他 / 她於合約中之責任)。
成文法 / 條文法是香港法律的主要構成部分。成文法 / 條文法包含了文明規定的條例,大多數都經由香港立法會的立法程序通過,並成為《香港法例》(如果想查閱法例的詳細內容,請瀏覽「電子版香港法例」)。香港亦有部分法例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稱為附屬法例。例如,某條例可轉授權力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即行政長官經諮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就條例實施的細節訂立規例。
同時,香港有部分法例並非於本地訂立,例如:
中國習慣法
部分中國習慣法適用於香港。舉例來說,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3條,法庭可以認可並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
國際法
現時已有超過200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香港,條約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響普通法的發展。舉例來說,法庭可引用某國際條約,以助解釋本地法例。發展迅速的國際慣例法的規定,也可納入普通法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