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大律師之主要分別是甚麼?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大律師(Barrister)和律師 (事務律師) (Solicitor),執業範圍有清楚的劃分。一般而言,事務律師從事範圍較廣泛,從訴訟 (俗稱打官司) 到準備各類法律文書等,而大律師專注出庭工作及深入的法律研究。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是受到限制的(例如不能代表當事人於高等法院的審訊中盤問證人或於終審法院的聆訊中發言;當律師會完成擬定基本規則後,律師將可在高等法院享有發言權,可以進行審訊 )。

在訴訟方面,律師可以

(i) 代表當事人出庭應訊,

(ii) 提取當事人的指示而再委託大律師出庭應訊(如案件在高等法院或終審法院審理此乃必須之法律程序)。

除處理訴訟外,律師亦會處理一般法律文件如草擬合約、準備樓宇買賣協議或遺囑等文件,律師亦可為顧客擔任法律顧問。

大律師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均享有出庭發言權。大律師專門從事訴訟工作及代表當事人出庭發言,但亦會代顧客草擬法律文件或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一般而言,你不能直接聘用大律師,而必須經你的事務律師聘用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