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明確承諾,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取代英國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本港的最終上訴法院。《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賦予終審法院審判權,審理來自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和裁決,而終審法院審判庭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之法官所組成。
高等法院設有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
區域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審判權有一定限制。刑事案件審判權方面,除了某些極嚴重的罪行如謀殺、誤殺和強姦外,其他刑事案件﹐均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區域法院可以判處的最高監禁刑期為七年。
民事案件審判權方面,區域法院只可以審理申索多於5萬元但不超過100萬元的案件。除了一般民事案審判權之外,區域法院對以下案件亦有專有審判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提出的申索、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追討稅款的申索,以及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為追討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財物程序。
婚姻訴訟(例如離婚)及領養申請,亦必須在區域法院展開(負責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庭稱為家事法庭)。
裁判官可審理多種刑事案件,包括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罰權力,通常以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10萬元為限。對於某些罪行,裁判官有更大判罰權力。裁判法院亦有特委裁判官,專門處理慣常性質的案件,如小販擺賣或輕微交通違例案件等。
除上述之主要法院外,香港還有數個法庭和審裁處能就指定範疇內的糾紛作出判決,包括: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為各類不尋常的死亡事故,展開研訊,尋找其性質和成因,例如有人因意外或暴力事件死亡,或有人在可疑情況下死亡。
少年法庭
若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除了兇殺案之外,全部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的青少年,發出看管及保護令。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審理有關租務糾紛及建築物管理的案件,亦處理因強制收回土地而需要評估賠償的申請,以及差餉租值或地租租值上訴、或《房屋條例》涵蓋的處所市值評估上訴。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處理的案件,包括指控違反僱傭合約條款而提出的申索,例如追討欠薪、法定假期薪酬、或產假薪酬等。審裁處的聆訊形式不拘,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負責審理涉及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錢債申索。審裁處的聆訊形式不拘,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淫褻物品審裁處
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裁定公開展示的物品或事物,是否屬於淫褻或不雅類別。
委員會及專員
除上述司法和行政審裁處外,政府亦設立了多個機構,監察社會是否有遵守某些特定法例,市民若感到受屈,可以有渠道求助。部分機構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例如是申訴專員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及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