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懶人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於2021年6月30日刊憲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港區國安法》,並按《基本法 》第十八條在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港區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決定》)而制定。按《決定》規定,《港區國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今(6月30日)晚刊憲生效。

《港區國安法》分為6章 共66條

《港區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一如早前發布有關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時的說明摘要指出,《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充份反映了以下的原則:

  1. 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2.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3.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4. 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5. 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及
  6. 明確規定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 

《港區國安法》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應當

  • 切實執行《港區國安法》和特區現行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
  • 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
  • 採取必要措施,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 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此外,港區國安委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港區國安委會議,就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特區政府警務處和律政司作為主要執行部門,設立專門處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部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和所涉及的人員編制,經行政長官批准後,由財政司司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不受現行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司長須每年就款項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除特定情形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轄權

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依照的是《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調查嚴重犯罪案件的各種措施以及其他《港區國安法》規定措施,包括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港區國安委在《港區國安法》下,獲授權為採取上述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律政司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任何人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若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則應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從各級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

特定情形是指經特區政府或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1.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2. 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3.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

在上述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將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除在極少數特別情形下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外,駐港國安公署將負起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分析形勢、分享信息等。《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接受國家監督機構監督。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負擔。